審計部查核發現,台灣自來水公司辦理標售廢料(下腳料)、呆料作業過程,未參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就廠商投標單價顯不合理項目,洽廠商提出說明,致該公司標售廢料(下腳料)、呆料之決標單價明顯偏離市場行情,減少該公司標售收入,得標廠商獲取超額利潤,經函請經濟部督促改善,該公司已訂定「台灣自來水公司廢料、下腳料標售投標須知及標售契約」範本,供各區處遵循。
台灣自來水公司於民國102年度標售廢料(下腳料)、呆料等,投標廠商投標單價不合理,明顯偏離市場行情,惟未參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洽廠商提出說明,並分析檢討其合理性,妥為處理,即逕行決標,並以廠商投標單價訂定契約各單項價格;廠商對於投標單價較低之金屬類呆廢料,刻意增加其提貨數量,而獲取超額利潤,減少該公司標售收入1百餘萬元,經函請經濟部督促改善。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該公司已於民國103年9月11日訂定「台灣自來水公司廢料、下腳料標售投標須知及標售契約」範本,日後辦理相關案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簽訂契約時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該公司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防杜投標廠商以不合理單價,獲取超額利潤,有效建立呆廢料標售公平合理之作業機制,並維護公共利益。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台灣自來水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