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針對轄區內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營建剩餘土石方,並未訂定土石方交換利用之處理作業規範,致轄區內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率未及4成,經函請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研謀改善,業訂定相關作業規範,有效促進土石方資源之交換利用,並節省剩餘土石方處理成本。
新北市政府為有效管理利用轄區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廢棄物,落實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避免施工過程造成環境破壞與災害,以維護公共交通、環境衛生、市容觀瞻、水利及安全,雖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13日訂定「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惟經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該管理要點內容並無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之相關作業規範,致新北市100及101年度轄區內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營建剩餘土石方產出量分別達195萬及211萬餘立方公尺,其中透過土石方交換方式處理之數量僅分別為81萬及77萬餘立方公尺,2年度合計平均交換利用率未及4成,經函請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研謀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持續追蹤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改善結果,業於102年11月14日訂定「新北市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據以實施。據該局統計,新北市103年度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率較上開作業要點實施前平均年度交換率增加9.61%,因而增加之土石方交換量23萬餘立方公尺,依該局訪價每立方公尺之土石方處理費約450元估算,可節省之剩餘土石方處理成本約1億552萬餘元,並可有效促進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營建剩餘土石方之交換利用。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營建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