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建設局報廢經管車輛,間有未辦理保險費及使用牌照稅退稅(費)事宜,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業已收回退費(稅)款項,並加強控管機制,以減少公帑不經濟支出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車輛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以下簡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建設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及建設局)經管車輛報廢後,未辦理保險費及使用牌照稅退稅(費)事宜,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業已辦理退費(稅)46萬餘元,並加強控管機制,以減少公帑不經濟支出,維護機關權益。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規定略以,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實際使用日數計算。另依環保局及建設局與保險公司簽訂之車輛保險契約規定略以,保險期限內報廢之車輛,保險公司應依實際報廢日期退回已繳之保險費。經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民國(下同)102年度環保局及建設局經管車輛已報廢者計37台,未依規定分別向保險公司及地方稅務局辦理保險費及使用牌照稅退費(稅)事宜,經分別函請環保局及建設局檢討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環保局及建設局改善情形,業於102及103年陸續辦理退回保險期限內之保險費計42萬餘元及未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計4萬餘元,並將車輛報廢相關之退費(稅)事宜,納入車輛報廢作業流程檢核項目,以健全內部控管機制;另為防杜類此情事,臺中市政府業於104年2月間函文轉知所屬各機關,應依規定辦理報廢車輛相關退費(稅)事宜,以減少公帑不經濟支出,維護機關權益。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內部控制
施政主題細項: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建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