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場所不足,經審計機關促請花蓮縣政府改善,業已輔導完成增設3家庇護性就業場所,增加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

花蓮縣樂道身心障礙者庇護商店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以下簡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政府未積極輔導增設庇護性就業場所,提供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經函請研謀改善,該府業已輔導增設3家身心障礙者庇護工作隊或商店。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政府於民國(下同)97年間輔導財團法人臺灣基督教門諾會設立花蓮縣黎明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該工場102年度接受該府補助247萬元,提供25名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惟據統計,截至102年底,花蓮縣身心障礙者想工作而無工作機會者,約1,500餘人,該府僅輔導設立1家庇護性工場,未積極輔導增設庇護性就業場所,經函請該府研謀改善。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花蓮縣政府改善結果,該府103年度業已輔導完成增設花蓮縣樂道身心障礙者庇護商店、溪口庇護性清潔工作隊、福星身心障礙者庇護商店等3家庇護性就業場所,可增加提供24名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社會福利
施政主題細項: 花蓮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