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馬力名車適用身心障礙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造成租稅不公,經審計部促請研謀改善,業已增列限縮免稅規定,預計每年可增加稅收7.9億元

大馬力名車適用身心障礙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
審計部查核發現,大馬力名車適用身心障礙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未限縮汽缸總排氣量,造成租稅不公,經函請財政部研謀改善,已研擬使用牌照稅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增列「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等條件限制,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總統於民國(下同)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自104年1月1日施行。財政部估算每年可增加稅收約7.9億元。
按90年1月17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1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1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係財政部考量身心障礙者行之需求,及無法駕駛交通工具之身心障礙者,需由共同生活之親屬負責接送,給予該等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經審計部查核發現,截至101年12月底止,依各市縣身心障礙免稅車廠牌輛數統計表顯示,進口高級名車車輛汽缸總排氣量逾3,000C.C.以上者計有2萬4千餘輛,引發社會不平之鳴,經函請財政部適度限縮身心障礙免稅車輛汽缸總排氣量,並於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揭露,經媒體引用報導後,監察院立案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要求財政部、交通部與衛生福利部應於2個月內檢討改善。
審計部經追蹤財政部改善結果,業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同戶籍二親等」及「2,400C.C.以下汽缸總排氣量」等免稅條件限制,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總統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自104年1月1日施行。為配合上開修正規定之施行,財政部於103年7月4日函知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依修正前規定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對超過免稅標準者,應就超過免稅標準之稅額,予以補徵;屬同戶三親等以上親屬所有車輛適用免稅者,應恢復課稅;監理、戶政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提供車籍、戶籍及身心障礙者等相關資料供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查核運用。案經增列上開限縮免稅規定後,財政部以103年汽缸總排氣量2,401C.C.以上免稅車輛估算,每年可增加稅收7.9億元。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