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對於市長公館委外經營衍生履約爭議,未切實監督導正,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業已採取法律措施,並收回館舍暨部分權利金及逾期違約金

臺中市定歷史建築-臺中市長公館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以下簡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長公館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經管之市定歷史建築,惟其委外經營廠商屢有延遲繳納權利金及逕將餐飲區對外分包等情事,文化局未切實監督導正,衍生履約爭議,經函請研謀改善,業已採取法律措施並收回館舍。
臺中市長公館為公告登錄之市定歷史建築,於民國(下同)95年委託民間廠商管理,100年期滿前經文化局評鑑後予以續約,期間自100年5月12日至104年5月11日止(得標廠商應每月給付權利金8萬元及營業回饋金),委託服務內容包括日常經營管理、安全、清潔等維護,並辦理現代文化創意活動。經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委外廠商屢有延遲繳納權利金情事,文化局未依契約規定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且未確實辦理評鑑即同意續約;委外廠商逕將餐飲區對外分包,衍生分包廠商經營飲酒店業、消防安全設備不符規定等履約爭議,文化局亦未切實監督導正,經函請文化局研謀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文化局改善情形,業已採取法律措施,訴請委外廠商及分包廠商遷讓館舍、追討權利金及逾期違約金等,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3年2月宣判文化局勝訴,業於103年9月強制執行點交,收回館舍暨部分權利金及逾期違約金計35萬餘元。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文化藝術
施政主題細項: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