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與自住房屋適用相同稅率,有違租稅公平,經審計部促請研謀改善,各市縣已依修正後房屋稅條例,修訂房屋稅率

非自住之家用房屋 與非自住之家用房屋 與非自住之家用房屋 與非自住之家用房屋 與非自住之家用房屋 與非自住之家用房屋 與非自住之家用房屋 與非自住之家用房屋 與非自住之家用房屋 與非自住之家用房屋 與非自住之家用房屋 與非自住之家用房屋 與非自住之家用房屋 與非自住之家用房屋 與適用 相同 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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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查核發現,個人持有多戶房屋出租他人供住家使用,與自住房屋適用相同之稅率,造成租稅不公,經函請財政部賦稅署研謀改善,並於民國(下同)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揭露後,引起各界高度關注,嗣立法委員提案修正通過房屋稅條例第5條,將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使用外之其他供住家用之房屋(以下簡稱其他供住家用之房屋)稅率規定由現行1.2%至2%提高為1.5%至3.6%,業經總統於103年6月公布。
依修正前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住家用房屋稅率最低不得少於房屋現值1.2%,最高不得超過房屋現值2%;但自住房屋稅率為房屋現值1.2%。經審計部查核發現,99至101年個人於同一市縣內持有房屋3戶(含)以上適用住家用之房屋稅率者,平均每年約115萬餘件、稅額47億8,230萬餘元,約占平均每年總件數及核定總稅額之82%及60%,顯示個人持有房屋3戶(含)以上者,其適用住家用稅率件數高達8成。惟目前各地方政府對住家用房屋稅率均從低按1.2%稅率課徵,且未將個人持有房屋戶數之多寡,納入一併考量適用差別稅率核課,肇致持有多戶房屋者將房屋出租他人供住家使用,與自住房屋適用相同之房屋稅率,引發社會不平之鳴。經函請財政部賦稅署改善,並於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揭露,引起各界高度關注。
嗣立法委員提案修正通過房屋稅條例第5條,並經總統於103年6月4日公布,將其他供住家用之房屋之稅率由1.2%至2%,提高為1.5%至3.6%,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等。經追蹤各市縣「其他供住家用」房屋稅率之修正情形,截至104年1月31日止,已報請財政部備案者9市縣,其中臺北市及連江縣業依持有戶數多寡訂定2.4%至3.6%及1.6%至2%差別稅率,臺南市、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屏東縣、臺東縣及澎湖縣等7市縣,訂定1.5%單一稅率。其餘尚未報請財政部備案之13個市縣,業促請儘速處理或賡續列管後續辦理情形(詳附表)。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