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調查發現,臺南市新大同營造中心組織設置要點未經臺南市政府核定通過,臺南市政府民政局(下稱民政局)仍編列該中心運作經費並聘任人員辦理相關業務,經函請民政局檢討改善,已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1日裁撤該中心,有效精簡員額,每年節省公帑支出198萬餘元。
前臺南縣政府為整合執行「新大同社會計劃」,並因應行政院「台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政策,於94年成立新大同營造中心,以協調及結合相關局處社區總體營造計畫之資源運作。99年12月25日縣市合併後民政局雖擬訂「臺南市新大同營造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及「新大同社會營造推動委員會」草案,卻未經臺南市政府核定通過,加以社區總體營造業務已另由臺南市政府文化局設置專責單位辦理,惟民政局仍按年編列業務經費80萬元,並聘任約聘及約僱人員各1人費用118萬餘元維繫該中心運作,該中心組織與運作欠缺法源依據,經函請民政局檢討改善。
嗣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後續改善情形,民政局已於104年1月1日裁撤該中心,每年編列之業務經費及人員聘僱費用合計198萬餘元,嗣後不再編列,有效精簡員額,並節省公帑支出。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行政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