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部分民營停車場未取得停車場登記證非法營業,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業已加強稽查輔導改善,保障民眾停車權益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以下簡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截至民國(下同)102年8月底止,高雄市轄區內已設立稅籍惟未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之民營停車場計195家,經函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研謀改善,業已加強稽查輔導改善或依法裁處,保障民眾停車權益。
高雄市政府為管理轄區內公共停車場,訂有高雄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停車場應取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營運。另依停車場法規定,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違反規定者,處負責人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截至102年8月底止,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列管並發給停車場登記證之民營停車場計346家,惟轄區內仍存有已設立稅籍未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之非法營業停車場計195家,該局未落實稽查裁處或限期改正,經函請該局研謀妥處。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改善結果,該局已加強稽查上開已設立稅籍未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之195家停車場,截至103年11月底止,經輔導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計16家、稽查後已停止營業者計82家、依法裁處並列管輔導改善者計97家,裁罰金額共計68萬餘元,爾後將加強稽查違規業者,以保障合法業者及民眾停車權益。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交通運輸
施政主題細項: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