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O-103-25 高雄市岡山本洲產業園區污水處理設施興建及使用管理維護情形專案審計報告

高雄市岡山本洲產業園區污水處理設施
前高雄縣政府為處理岡山本洲工業區(高雄市縣合併後更名為岡山本洲產業園區)內廠商產製過程之事業廢(污)水,於民國(下同)85年間委託台○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規劃設計興建工業區污水處理設施,總金額6億5,979萬餘元,其污水下水道管線及污水處理廠分別於90年2月及95年3月驗收,並交由該府成立之服務中心(高雄市縣合併後更名為岡山本洲產業園區服務中心)負責管理園區業務。按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於西元1977年利瑪宣言指出,政府審計為任何管理制度下不可或缺的一環,審計本身並非最終目的,而是為了及早發現違反法令規定,及財務管理未具經濟、效率、效果性等情事,俾利及時督促採取改正行動、促使相關人員負責、督促研謀預防措施,或至少降低發生的可能性。本案前高雄縣政府投入鉅額公帑興建之高雄市岡山本洲產業園區污水處理設施,旨在處理園區內廠商產製過程之事業廢(污)水,惟因污水處理廠高估污水進流量,肇致設施閒置或低度使用,且未落實監督管理,污水設施長期受強酸污水腐蝕損壞,容任代操作廠商違規排放未達放流標準之廢(污)水等缺失,肇致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經高雄市審計處查核揭露,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報告監察院後,已獲高雄市政府研議具體檢討改善,整體營運效能已逐步提升,充分發揮審計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