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經管之拖吊場未依規定處理逾期未領回車輛,經審計機關促請改善,業已積極清理並依法公告拍賣,增裕庫收

臺南市拖吊保管場車輛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經管之拖吊場對已逾領回期限之違規移置車輛,未依規定積極清理,致部分拖吊場車滿為患,新拖吊車輛無空間置放,經函請檢討改善,該局已積極清理並依規定公告拍賣,增裕庫收859萬餘元。
依臺南市處理妨礙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7條第3款規定略以:逾期未領回車輛或查無車主車輛,經公告招領逾3個月無人領回者,由主管機關或警察局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扣除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經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民國(下同)101年1至8月底止拖吊違規汽、機車計6,306輛,其中保管已逾6個月者計1,316輛,已逾領回期限之移置車輛未依上揭自治條例積極清理,致部分拖吊場車滿為患,新拖吊車輛無空間置放;舊案累欠移置及保管費,無法以較優車況儘早拍賣取得較高款項抵償,致拍賣所得不足以抵償移置及保管費;另車輛未依進場時間置放,或劃分區域存放或標示所保管車輛,且部分車輛零亂橫陳,影響盤點,難以勾稽實際保管數與帳列數是否相符,經函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研謀改善。
嗣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處理結果,該局已妥善劃分區域存放及標示所保管車輛,並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逾期未領回車輛積極辦理公告拍賣,經統計102年1月至103年11月底止已依法公告拍賣汽、機車計1,713輛,拍賣所得計859萬餘元,全數充抵移置及保管費繳庫,該局將賡續依規定加強清理。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警政
施政主題細項: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