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O-103-23 臺灣地區自來水漏水管理與改善執行情形專案審計報告

臺灣地區自來水漏水管理
民國90至100年度全臺自來水平均漏水率約為22.90%,按此計算,每年自來水漏水量約達9億餘立方公尺,可填滿4座石門水庫,且漏水率與部分先進國家,如美國、日本、新加坡等國之漏水率介於6.40%~15.00%相比,亦明顯偏高。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自民國92及93年起編列鉅額經費執行降低漏水率相關計畫,以辦理各項降漏作業,惟計畫執行成果皆有未達成降低漏水率效益指標情事。審計機關本於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INTOSAI)所揭櫫審計機關之價值與效益:「對民眾生活產生正面影響之機關」,加強辦理與民生議題相關之績效審計案件,對於自來水漏水問題,歷年均持續監督,列為查核重點項目,並就相關缺失促請上開自來水事業單位檢討改善,民國102年度漏水情形已較以前年度有所改善,對於減少水資源浪費產生正面影響,充分發揮審計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