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行政處罰間有漏未裁處情形,經各級審計機關通知相關機關依法裁罰及檢討改進,已追繳(含移送強制執行)1億9,300萬餘元,並強化相關查處機制

政府採購行政處罰
審計部調查發現,部分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或承攬政府採購之違法(約)行為,間有漏未依法裁處情形,經各級審計機關通知相關機關妥處,審計部並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經濟部等有關法令主管機關提出管控方面建議意見,截至民國(下同)103年10月底止,對於涉有違法(約)行為之廠商,經檢討裁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計1,317家次,追繳(含移送強制執行)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合計1億9,300萬餘元等,相關法令主管機關已通函各機關注意落實依法裁罰等,強化相關查處機制,防範類此情事再度發生。
我國法律對於投標或承攬政府採購之違法(約)行為,諸如行賄、租(借)牌、轉包、偽造投標(履約)文件等,除於政府採購法定有得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等處罰規定外,另營造業法、建築師法、技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自來水法、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及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等相關法規,亦定有主管機關得據以裁處停業、撤照或罰鍰等相關處罰。審計部就99年至102年6月間各地方法院一審裁判有罪刑事裁判書及檢察機關緩起訴確定處分書列載,涉有違法(約)行為之政府採購廠商,查核各機關依相關法規裁處行政處罰情形,發現漏未裁處情形普遍,除經各級審計機關通知相關機關依法裁罰外,審計部經就管控缺失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經濟部等有關法令主管機關加強與法院及檢察機關之業務聯繫,強化通報查處機制,就判決有罪及緩起訴確定之政府採購廠商,依法落實裁罰,俾發揮制裁及遏阻功能,有效匡正政府採購秩序。
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截至103年10月底止,對於涉有違法(約)行為之廠商,經檢討裁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計1,317家次,追繳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合計1億1,030萬餘元,移送強制執行合計8,270萬餘元,其中涉及營造業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已由各該主管機關另行裁處相關行政處罰者計16家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通函各機關如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不發還及追繳押標金或同法第101條第1項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情形者,應依相關規定儘速處理,避免罹於裁處時效,並洽法務部通函各檢察機關於政府採購法相關刑事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後,確實於採購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園內,主動寄送緩起訴處分書l份供該等機關依法辦理職掌業務;另經濟部、內政部業通函各機關爾後應就違法廠商依法落實裁罰等。審計部將持續注意其後續裁處情形及改善成效。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