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以下簡稱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屏東縣崁頂鄉公所辦理民國(下同)97至101年度崁頂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回饋補助計畫,售電收入補助款及營運回饋金未依規定專款專用,屏東縣政府亦未及時督導改善,任其挪移墊用,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進,已增設獨立業務計畫,確實依計畫執行及專款專用;屏東縣政府已追蹤控管其執行成果,導正財務秩序。
屏東縣政府為改善並補償崁頂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周邊居民生活環境及達成敦親睦鄰目標,核定崁頂鄉公所提報回饋補助計畫撥付補助款,交由該公所納入預算執行。惟經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公所辦理資源回收(焚化)廠回饋補助計畫,其售電收入補助款及營運回饋金計3,034萬餘元未依規定專款專用,該府亦未及時督導改善,任其補助經費遭挪移墊用,補助經費之執行控管欠佳,皆有違失,於102年8月30日陳報監察院核辦。案經監察院調查竣事出具調查意見。屏東縣審計室並於103年7月28日依監察院調查意見函請屏東縣政府確實督飭崁頂鄉公所檢討改進。
嗣經屏東縣審計室追蹤其後續改善情形,該公所103年度總預算已增設獨立回饋金業務工作計畫,嗣後確實依回饋補助計畫執行並專款專用;屏東縣政府已持續追蹤督導該公所執行情形,就該公所提報計畫項目,抽查執行現況並追蹤其執行成果,以導正財務秩序。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崁頂鄉公所及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