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以下簡稱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永靖鄉公所依據彰化縣政府召開之「○○的故鄉文化園區」用地協商會議結論辦理資源回收場遷移及新設工程,惟所需經費未依協商會議結論要求○○文教基金會負擔,逕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經函請補助機關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查明妥處,已獲該基金會同意捐助資源回收場遷移及新設工程相關經費,節省公帑支出。
永靖鄉公所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間,於永靖鄉港新段526地號建置資源回收場1座。嗣該基金會規劃於永靖鄉設立「○○的故鄉文化園區」,須取得該土地作為綠化公園使用,經彰化縣政府於97年2月19日召開用地協商會議,以該園區設立有助於觀光及經濟發展為由,請永靖鄉公所將資源回收場遷移至他處,相關遷移及新設工程費用由該基金會全額負擔。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永靖鄉公所辦理資源回收場遷移及新設工程,分由彰化縣環境保護局補助300萬元及該公所自行編列預算150萬元,合計450萬元辦理,工程於102年9月完工,結算金額339萬餘元,相關經費未依協商會議結論要求該基金會負擔,經函請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查明妥處。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持續追蹤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查處結果,該基金會已於103年10月31日捐助資源回收場遷移及新設工程相關經費350萬元,節省公帑支出,並負責永靖鄉港新段526地號植栽及環境清潔工作,提升居民生活品質。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環境保護
施政主題細項:
彰化縣永靖鄉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