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捷運警察隊人員三節慰問金,未專案陳報行政院核准,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予停支

捷運警察隊人員三節慰問金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北捷運公司)編列發給捷運警察隊員警每人端午節、中秋節各6千元、春節1萬元三節慰問金之預算,核未依規定報行政院核准,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自民國(下同)102年端午節起停支,每年可節省公帑約4百餘萬元。
依行政院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標準先行支給。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捷運公司依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捷運線(站)安全秩序維護工作人員慰問金發給規定,以加強捷運系統路線旅客安全與秩序之維護工作、提高員工效率暨激勵員警工作士氣為由,編列預算發給捷運警察隊員警每人端午節、中秋節各6千元、春節1萬元之三節慰問金,惟未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經函請臺北捷運公司研酌檢討。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臺北捷運公司改善結果,該公司已自102年端午節起停支捷運警察隊人員三節慰問金,且往後年度不再編列及發放三節慰問金,以符法制;估算自103年度起每年可節省公帑支出約407萬元。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行政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