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未定期清查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結果申報情形,致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未於期限內申報者,未能依建築法規定處以罰鍰及列管追蹤,經函請研謀改善,業已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補申報及裁罰,並建立追蹤列管機制,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依建築法第77條第3項及第91條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未依規定辦理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次依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第11點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未按時申報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按月列管清查及檢查,並依上述規定裁罰。新北市審計處調查發現,民國(下同)102年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未定期列管清查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結果申報情形,對於未依規定申報者計1,176處,未依規定裁罰,經函請積極研謀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改善結果,截至103年10月底止,已限期補申報合格者計670處;已歇業、解散或變更類組免申報及搬離原址者140處;依建築法規定處以罰鍰者40處,金額318萬元;餘326處刻正依規定檢查妥處,並定期列管清查改善情形,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營建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