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台電公司於民國(下同)93年2月辦理高港~五甲~高雄345kV輸電線路工程,分9件標案,因缺乏整體進度管控機制,致個案工程進度大幅偏離原預定時程,且開工後屢因介面衝突影響工進,肇致已完工之設施竣工多年仍無法啟用。經函請檢討改善,該公司已研謀強化進度管控機制,積極趕辦未完工程,業於103年7月16日加入供電營運,於高雄氣爆事故中發揮穩定供電功能,大幅提升高雄地區供電穩定性。
台電公司為因應高雄地區用電成長需求及提升供電穩定性,於93年2月辦理高港~五甲~高雄345kV輸電線路工程,全案共分為9標,總決標金額117億2,622萬餘元,原訂於97年底全部竣工。經審計部調查發現,該公司辦理過程,規劃施工期程未盡合理,審核基本規劃作業未覈實周延,且缺乏整體進度管控機制,任令個案工程進度大幅偏離原預定時程,復未妥善規劃工址周邊相關配合工程施工秩序,開工後屢因介面衝突影響工進,肇致工程進度嚴重落後,逾原定竣工期限近5年仍未完成,且部分依原計畫期程完工達48億餘元之設施遲無法啟用,經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通知經濟部督促研謀改善。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該公司除已推動3級管控機制,針對長距離345kV輸電線路等重要工程辦理專案管控會議定期檢討外,爾後並將視需要引用建築資訊模型,以減少施工介面衝突,且經該公司積極趕辦結果,全案業於103年7月16日完成系統測試,正式加入供電,並於同年月31日高雄氣爆事故中取代系統中斷線路,維持高雄地區正常供電,發揮穩定供電功能,大幅提升高雄地區供電穩定性。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公共工程
施政主題細項: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