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開發泰安鄉泰雅原住民文化產業園區,未取得全部土地及建造執照,即先行施工,肇致設施完工後無法取得使用執照開放使用,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業已改善開放民眾參觀

泰雅原住民文化產業園區
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以下簡稱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苗栗縣政府辦理泰安鄉泰雅原住民文化產業園區計畫,未取得私有地與泰雅文物館建造執照,及辦理公有地用途變更,即先行發包施工,肇致泰雅文物館及周邊設施完工後,無法取得使用執照開放使用,閒置達1年餘,經函請檢討改善,該府已補辦並取得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開放民眾參觀,促進泰安鄉觀光經濟發展及改善原住民生活。
苗栗縣政府為提升該縣泰安原住民鄉地區之觀光旅遊品質及推展泰雅原住民文化,於民國(下同)100年間規劃於通往泰安溫泉觀光區之道路旁興建泰雅原住民文化產業園區,占地約1.7公頃,花費約1億5千萬元,於101年5月8日發包興建泰雅文物館、舞蹈展演場、溫泉戲水區、聯外道路及停車場等設施。苗栗縣審計室調查發現,該府對於計畫用地之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原屬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尚未完成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且未取得私有地、泰雅文物館建造執照前,即於101年5月間先行整地開挖,興建各項設施,肇致泰雅文物館及周邊設施於102年5月3日完工後,無法取得使用執照而無法開放使用,閒置1年餘,經函請該府研謀改善措施,積極辦理。
嗣經苗栗縣審計室追蹤苗栗縣政府改善結果,經該府於103年1月15日及9月29日分別取得泰雅文物館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園區業於同年10月10日開放民眾參觀,推展泰雅原住民文化,提升當地觀光及經濟發展,改善原住民生活。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國有財產、公共工程
施政主題細項: 苗栗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