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雄縣鳳山市運二運動公園B級極限設施場使用率偏低,經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整修原場區空間納入綠能公園

鳳山市運二運動公園
前審計部臺灣省高雄縣審計室(民國99年12月25日改制為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前高雄縣鳳山市公所(民國99年12月25日改制為高雄市鳳山區公所,以下稱前鳳山市公所)經管運二運動公園B級極限設施場為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專案小組列管案件,惟未能積極活化使用,經函請檢討改善後,已有效活化設施用途,並配合鳳山區公五運動公園景觀再造,重新整併規劃為綠地公園。
前鳳山市公所於民國(下同)94年4月耗資1,727萬餘元建造運二運動公園B級極限設施場,占地面積1,400平方公尺,該運動場設有攀岩場、溜冰場及B級極限設施遊具,惟因當時國內極限運動項目尚未普及,使用率偏低,於95年4月經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專案小組列管。前高雄縣審計室於97年5月間查核發現,該極限設施場雖經列管仍未能積極活化使用,經函請該公所研謀改善。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賡續追蹤改善結果,前鳳山市公所請高雄縣防災訓練協會進駐訓練並免費教導民眾使用,於97年底,設施使用天數計140天,設施使用率(使用天數占全年之比率) 39%,超過該類閒置公共設施使用率20%之標準,經行政院於98年2月同意解除列管。嗣高雄市政府為進一步提升運二運動公園等原各項設施場區空間使用效益,將運二運動公園納入公五運動公園之景觀再造計畫,於101年底將該場區擴大整修,增設簡易步道等設施,並結合周圍衛武營都會公園生態,整合鳳山區公共區域,增加民眾休閒遊憩空間,發揮公產效益。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教育
施政主題細項: 高雄市體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