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以下簡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政府辦理所屬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貼補貸款利息,部分借款人於貸款期間將其抵押物出售或贈與他人,經函請檢討改善,已收回貸放之本金及利息,並加強審核機制。
臺中市政府為輔助所屬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設置臺中市政府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住福會)辦理貸款戶利息貼補業務,並參照「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據以執行。依上開輔助要點規定:借款人提供擔保之房屋及基地,應登記為借款人或配偶所有,由住福會貼補差額利息;貸款期間如將其住宅出售、出典、贈與、交換予他人者,應主動告知指定金融機構及住福會,住福會自原因發生日起不再貼補差額利息。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民國(下同)100年至102年間有部分借款人提供擔保之土地及房屋,於貸放期間已出售或贈與他人,惟住福會仍貼補貸款利息,經函請臺中市政府檢討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該府改善結果,已收回貸放之本金及利息204萬餘元,並訂定「臺中市政府公教員工輔購住宅借款戶符合貼補息資格勾稽表」,每半年檢核借款戶擔保品地籍所有權資料;另於103年8月通函所屬各機關學校轉知輔購住宅借款人,應確實參照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規定辦理。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金融保險
施政主題細項:
臺中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