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縣市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鄉鎮市民國(下同)98至101年度預算編列有未盡覈實之情事,除經各該縣市審計室促請研謀改善外,並由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以下簡稱桃園縣審計室)於101年12月25日、103年2月18日及5月12日間分別將相關違失資料彙整陳報監察院,經監察院立案調查,業由監察院提案糾正雲林縣政府暨所轄虎尾鎮、二崙鄉、崙背鄉、土庫鎮、臺西鄉等5公所,及嘉義縣政府暨所轄太保市、朴子市、水上鄉、民雄鄉等4公所。
本案監察院調查過程,審計部配合派員至監察院簡報,並由桃園縣審計室彙整提供各鄉鎮市公所99至101年度歲入歲出預算、決算及餘絀情形暨審計部縣市審計室相關查核資料。全案經監察院調查結果,發現前揭被糾正之鄉鎮市,或納入未經上級政府核定之補助款,或逕依以前年度補助文號編列,或虛列統籌分配稅款等情事,致虛增歲入預算;又部分鄉鎮市財政困難,自有財源不足以支付每月員工薪資,無法正常償還積欠銀行代墊之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仍提供法令規定項目以外之社會福利,且部分甚與縣政府所提供之福利重複,加重其財政惡化之程度;雲林縣、嘉義縣政府雖已分別函請所轄各該公所檢討改進,或列入相關考核,然或因考核不確實,或因考核不具實益,仍長期虛列歲入預算未獲改進,其監督亦有缺失;嘉義縣太保市、朴子市虛列以前年度歲出保留款,虛減公共債務之比率,經審計機關通知後仍未改善,嘉義縣政府未確實覆核其實際改善及辦理情形,亦有未當。業經監察院於103年7月22日提案糾正。(詳監察院公報第2930期)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前桃園縣鄉鎮市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