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經管原住民保留地提供財團法人租(使)用,未盡主管機關管理督考等職責,經審計部陳報監察院,業經監察院糾正

原住民保留地
審計部查核發現,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民國(下同)103年3月26日改制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經管之原住民保留地提供財團法人使用,部分財團法人無償使用之面積已超逾規定,且未計收租金;又原民會未能主動查知違規情事,亦無法提供原住民保留地使用現況資料等情。案經審計部陳報監察院核處,該院於本(103)年7月8日糾正原民會。
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等規定,原住民因興辦宗教建築設施,得無償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不得超過0.3公頃,超過部分應計收租金等。截至101年10月底,原民會經管之原住民保留地,計有274筆供宗教財團法人使用,面積22.13公頃,占原住民保留地總面積26萬餘公頃之0.008%。
原民會經管之原住民保留地提供財團法人租(使)用情形,經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財團法人無償使用同一地段原住民保留地之面積超逾規定;部分地方政府將原住民保留地出租予社團法人,且承租人非作為自住房屋使用,面積亦超逾規定;原民會對於原住民保留地無償供財團法人使用情形,未訂定相關督考措施,無法主動查知違規情事等未盡主管機關職責情事。經審計部於本(103)年1月27日陳報監察院核處,嗣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於本年7月8日公告糾正原民會。(詳監察院公報第2927期)
發布單位: 第一廳
被審核機關: 原住民
施政主題細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