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二層行溪橋改建工程,未依行車目標提出設計基準,亦未於開工前完成用地取得作業,延宕工程執行期程,經審計部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二層行溪橋改建
審計部查核發現,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局)辦理二層行溪橋改建工程,未依行車速度目標提出規劃設計基準,亦未積極辦理工程發包作業,又未於開工前完成用地徵收及鑑界,衍生履約爭議,導致工程整體進度延遲7年餘,經陳報監察院並由該院調查後,提案糾正臺鐵局。
臺鐵局為改善鐵路行車安全,增進乘車舒適感,並解決鐵路養護人力不足問題,於民國(下同)89年8月規劃辦理二層行溪橋改建工程,興建經費為3億5,800萬元,原預定於91年底完成改建,實際於103年4月9日竣工。
本案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臺鐵局未要求設計顧問公司依行車速度提高為130公里/小時之目標,辦理規劃設計,徒增作業時間達2年1個月;完成設計後,逕以經費不足為由而暫停改建工作,遲至98年始重新辦理發包作業;復因未檢討原設計資料與現地條件之差異,及事先完成用地徵收及鑑界作業,衍生履約爭議等情,延宕工程整體進度時程。案經於102年5月21日陳報監察院核辦,經該院立案調查後,於103年6月11日糾正臺鐵局(詳監察院公報2922期)。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公共工程
施政主題細項: 臺灣鐵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