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以下簡稱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苗栗縣內部分公私立幼兒園未依規定聘足教保服務人員,經函請苗栗縣政府加強監督改善,已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30日前完成輔導各幼兒園依規定聘僱教保服務人員。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條規定,幼兒園除園長外,招收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15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1人,16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2人。苗栗縣轄內公私立幼兒園計186所,經苗栗縣審計室依據苗栗縣政府提供各幼兒園101學年度第2學期實際招收幼兒及教保服務人員人數之資料發現,幼兒園聘僱之教保服務人員數量未達上開規定標準者計69所(占全部園所37.10%),不足人數129人,占應配置人數473人之27.27%,影響幼兒受教育及照顧之品質及安全,經苗栗縣審計室函請該府加強監督改善。
嗣經苗栗縣審計室追蹤苗栗縣政府後續監督改善結果,截至103年7月30日止已完成改善者計有57所(約82.61%),其餘12所或停辦或撤銷立案;該府並訂定102學年至106學年苗栗縣幼兒園評鑑實施計畫,評鑑項目包括師生比例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並加強追蹤各幼兒園教職員異動情形,對未符合規定者,要求其依法限期改善,以提升幼兒園服務品質,保障幼兒受到良好教育及照顧之權益。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教育
施政主題細項:
苗栗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