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調查發現,前臺南縣政府辦理「七股濱海溼地植物及生態園區計畫」,未辦理技術可行性評估及成本效益分析,漠視園區土壤高度鹽化且生態環境惡劣的現地狀況,貿然推動觀光生態園區,而內政部營建署未評估綠化可行性即核定補助經費,致投入經費後隨即發生植栽枯亡、設施毀損及閒置等情事,經依審計法規定陳報監察院核辦,業由監察院糾正臺南市政府及內政部營建署。
前臺南縣政府為將舊鹽田區開闢為觀光濕地及生態園區,於民國(下同)97年間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4,830萬元補助經費籌設「七股濱海濕地植物及生態園區」,98年10月完工。惟審計部查核發現,該府明知園區為昔日臺灣第二大鹽場七股鹽場之一部分,土壤高度鹽化且生態環境惡劣,卻未辦理技術可行性評估及成本效益分析,亦未依其立地環境條件妥擬計畫需求,致所種植物因土壤鹽分過高,全數枯亡,又未積極執行履約管理,放任承商未履行養護義務;購置之洗鹽設備僅運作1年即摒棄使用,部分沈水式泵浦亦因損壞無法使用;另內政部營建署未要求評估本案鹽田綠化之可行性,即核定補助經費,致投入經費幾無效益,園區完工4年餘迄未達成設置目的,經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通知臺南市市長及內政部查明妥適處理。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於103年7月2日糾正臺南市政府及內政部營建署(詳監察院公報第2925期)。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休閒觀光
施政主題細項: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