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以下簡稱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核課自用住宅用地及工業用地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未符規定條件仍核予優惠稅率,經函請檢討改善,該局業已補徵民國(下同)98至102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款計214件,金額495萬餘元。
依土地稅法第17、18條及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按2‰計徵地價稅、工業用地,按10‰計徵地價稅;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彰化縣審計室於102年10月派員調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辦理自用住宅用地及工業用地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核課作業,發現部分自用住宅用地查有營利事業設籍,或設籍之所有權人、配偶、直系親屬已死亡;工業用地土地及房屋適用優惠稅率面積與彰化縣政府登記面積不符,或所有權為個人等未依規定稅率核課之情事,經函請該局檢討改善。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改善結果,該局已就未符合優惠稅率之土地及廠房,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共補徵214件、495萬餘元,另將加強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縣政府等機關課稅資料勾稽查核,以維護租稅核課公平性。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彰化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