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訂定之「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收費標準」,未將市場公共使用空間納入計徵,經函請檢討改善結果,該府已修訂使用費計收方式。
依規費法規定,為促進財政負擔公平,使用規費應依興建、購置、營運及相關成本予以徵收。新北市政府為加強公有零售市場管理,維護消費者權益,並增進財政負擔公平,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訂定「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收費標準」,經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其使用費計收方式,僅按各攤鋪位所占土地及建物面積核算,至於市場公共使用空間之土地及建物面積,均未攤算納入各攤商使用費率,以反映購置及興建等成本,經函請該府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新北市政府改善結果,該府已將市場公共使用空間納入計徵,並修訂收費標準,於民國103年1月1日發布實施,估算每年約可增加1,000萬元使用規費收入。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產業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政府市場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