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及基隆醫院辦理採購,對於疑涉不法情事,未妥善處理,經審計部調查後報告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臺北醫院
審計部查核發現,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及基隆醫院辦理採購,對於疑涉不法情事,未妥善處理,致已罹於行政處罰裁處權時效及押標金追討無門;且該部所屬臺北醫院、基隆醫院、樂生療養院等3機關辦理採購,各作業階段均有未符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情事,影響採購公正性,經陳報監察院核辦,業由監察院提案糾正。
審計部民國(下同)99年調查臺北醫院、基隆醫院、樂生療養院等3家醫療院所辦理30件採購案,合計決標金額2億50萬餘元,發現臺北醫院「全自動酵素免疫分析儀之試劑」案,採分項報價辦理,得標廠商優先減價之27個分項報價,均與核定底價表完全相同,疑涉洩漏底價,惟該醫院未及時查察妥處,致後續檢調機關介入偵辦時,距行為時已逾6年,相關人事多已更迭,錯失蒐證時機,徒增辦案困難;另基隆醫院「全自動免疫分析儀試劑」、「96年度防火區劃整修工程」及「97年度院區整修工程」等3案,不同投標廠商間存有投標文件內容筆跡雷同等異常關聯情事,惟該醫院亦未及時查察妥處,致該等廠商得以相同手法持續參與政府採購招標,總計22案,破壞政府採購秩序,影響採購公平性,嗣經檢調機關偵辦結果,依投標廠商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予以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惟因已罹於行政處罰裁處權時效,無法將該等廠商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為不良廠商;及因部分廠商已早一步登記解散,並經法院清算完結,致押標金追討無門,損及政府權益;其餘採購案件,於招標、底價訂定、決標、驗收及結算等作業階段,均有未符政府採購法令相關規定之缺失。
上情經審計部於100年8月16日依審計法第17條規定報告監察院,並於101年11月22日及103年1月13日提供檢調機關偵辦結果、相關機關檢討行政違失責任、後續改善情形及審計部審核結果等資料予該院。監察院業於103年7月2日糾正衛生福利部。(詳監察院公報第2926期)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衛生福利部暨所屬臺北醫院及基隆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