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境內消防栓損壞通報修復後未予列管,經審計機關促請改善,花蓮縣消防局業已建置花蓮縣消防水源管理系統,並協調自來水公司加強修復,提升消防栓維護成效

消防栓損壞通報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以下簡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境內消防栓損壞通報修復率有欠理想,為確保民眾消防安全,經函請花蓮縣消防局研謀建立通報及列管機制,該局業已建置花蓮縣消防水源管理系統,列管消防栓損壞查報及修復管理情形,提升消防栓維護成效,並利隨時保持消防水源堪用狀態。
依據消防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其保養、維護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並應定期會同當地自來水事業全面測試其性能,以保持堪用狀態。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截至民國(下同)99年底止,花蓮縣境內消防栓損壞通報待修復者計642支,已完成修復443支,修復率約69%,尚未修復199支,占31%,主要係花蓮縣消防局以消防水源查察通報單通知當地自來水公司後,未續予列管及追蹤後續修復情形所致,為確保民眾居家消防安全,經函請該局研謀改善。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花蓮縣消防局改善結果,該局業已建置花蓮縣消防水源管理系統,列管消防栓損壞查報及修復管理情形,並協調自來水公司加強修復,自100年9月至103年6月底止,經由該系統通報損壞之消防栓830支,已完成修復801支,修復率達96.51%,大幅提升消防栓維護成效。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消防
施政主題細項: 花蓮縣消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