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及所屬部分廳舍未取得建築執照,及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公共安全、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經審計部促請檢討改善,已採行改善措施,保障人員使用及財產安全

公有建築物
審計部查核發現,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海巡署)及所屬機關經管使用之部分公有建築物未取得建築執照,及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公共安全、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經函請檢討改善後,已採行申請維持特種建築物、運用新(改)建方式逐年汰除老舊營舍,並落實公共及消防安全等自主管控作業,對人員安全及財產維護更有保障。
海巡署使用之營舍,主要接管自國防部、地方政府及警察局等機關,截至民國102年底止,經管營舍共511處,其中計有331處營舍(國防部移交計245處,非國防部移交計86處)無建築執照,致未能依規定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登記、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與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簽證及申報等作業,影響人員使用及財產安全,經函請海巡署檢討改善。
案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該署已採行改善措施,包括:1.無建築執照營舍部分:除積極申請維持特種建築物外,針對未符建築法程序之建物,將儘速完成補辦建築執照,另已規劃運用新(改)建方式,逐年籌措經費汰除老舊營舍,截至民國103年7月底,已完成申請維持特種建築物2處,及辦理新建營舍4處,並落實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等自主管控作業,俾保障人員財產安全,善盡管理之責;2.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登記部分:既有未登記建築物以落實產籍登記及逐案列帳管理為主,並比照已登記國有建物加強公共及消防安全等自主管控作業,落實保障人員使用及生命安全。
發布單位: 第一廳
被審核機關: 行政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海岸巡防署及所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