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蘆竹市公所部分市有土地迄未完成鑑界,遭民眾占用,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完成被占用土地鑑界,並追收使用補償金

縣有不動產
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以下簡稱桃園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桃園縣蘆竹市公所辦理被占用土地清查作業未盡落實,間有未依規定收取使用補償金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後,該公所已依規定追收使用補償金,並完成土地鑑界,維護公有財產權益。
依據桃園縣縣有不動產被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規定略以,無權占用縣有不動產使用補償金之計收基準,按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計收。桃園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桃園縣蘆竹市公所轄管該市南華段○○地號土地,持分面積1千餘平方公尺,民國(下同)102年度公告現值8,634萬餘元,自96年10月辦妥所有權登記後,逾5年未完成鑑界,遭民眾占用,亦未依規定追收使用補償金,經函請該公所檢討改善。
桃園縣審計室經追蹤桃園縣蘆竹市公所改善結果,該公所已於102年10月28日完成被占用土地鑑界,並追收使用補償金655萬餘元繳庫,以維護公有財產權益。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地政、行政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前桃園縣蘆竹市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