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審核發現,經濟部能源局補助地方政府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部分未架設於核准場址內,經函請查明妥處,該局已釐清違規裝置容量,追回補助款2,293萬餘元。
經濟部為補助屏東縣政府改善地層下陷區及莫拉克風災受災土地利用情形及災民生計,經研提「經濟部試辦補助屏東縣政府在地層下陷且屬莫拉克風災區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計畫」,預計補助9億3,926萬餘元,實際補助9億1,632萬餘元,計畫期間自民國(下同)100年3月至102年12月。審計部審核發現,該局於101年12月間即獲悉部分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未裝置於核定計畫場址內,惟遲未依上開補助計畫所訂之規範,查明釐清架設於原核定計畫場址之裝置容量,暨受補助者檢附之資料文件,是否存有虛偽不實情事,經函請能源局依計畫規定妥適處理,並追回補助款。
嗣經審計部追蹤能源局查處結果,該局已查明未架設於核准場址內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裝置容量計573.36瓩,系統建置廠商出具之場址切結書與事實未符,於103年3月撤銷廠商逾越核定場址範圍部分之設備登記,並通報台灣電力公司對於該等遭撤銷登記之裝置容量,依該公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終止躉購電能相關事宜,該局已於同年4月追回補助款2,293萬餘元。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能源
施政主題細項:
經濟部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