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經管之彰化拖吊場未依規定處理逾期未領回車輛,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業已加強清理並依法公告拍賣

彰化拖吊場
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以下簡稱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政府經管之彰化拖吊場對已逾領回期限之違規移置車輛,未依規定積極清理,致車滿為患,經函請檢討改善,該府業已加強清理並依彰化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公告拍賣。
彰化縣政府為消除道路障礙,維護交通秩序與安全,加強違規停放車輛之拖吊,於民國(下同)82年設置彰化拖吊場以保管違規移置之車輛,並於89年7月訂定彰化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以為規範。惟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拖吊場100至102年度違規移置車輛迄102年底仍未領回者,計有126輛,其中保管已超過6個月者計80輛,已逾領回期限之移置車輛未依上揭自治條例積極清理,致車滿為患,經函請彰化縣政府檢討改善。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彰化縣政府檢討改善結果,該府除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外,逾期仍未領回者,已於103年4月29日公告拍賣,共拍賣汽、機車98輛,拍賣價款16萬餘元,扣除應繳罰鍰1萬餘元後,餘款15萬餘元全數繳庫,其餘車輛仍賡續積極處理中。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行政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彰化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