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為提供市民多樣的文化休憩場所,帶領客家移民認識客家文化,進而認同並促進族群融合,再造新客家文化等目標,辦理「高雄市新客家文化園區」計畫,總經費3億2,764萬餘元,計畫期程為民國94至98年度,實際完工日期為99年8月10日。按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於西元1977年利瑪宣言指出,政府審計為任何管理制度下不可或缺的一環,審計本身並非最終目的,而是為了及早發現違反法令規定,及財務管理未具經濟、效率、效果性等情事,俾利及時督促採取改正行動、促使相關人員負責、督促研謀預防措施,或至少降低發生的可能性。本案高雄市政府投入鉅額公帑興建之高雄市新客家文化園區,因計畫擬訂及評估作業未盡周妥等缺失,肇致效能過低,經高雄市審計處查核揭露,並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報告監察院後,已獲高雄市政府研議具體檢討改善,整體營運效能已逐步提升,充分發揮審計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