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以下簡稱雲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雲林縣虎尾鎮及口湖鄉等2個公所,以公共造產設置納骨塔,未依規定提撥2%經費予縣管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經函請檢討改善,業已挹注基金收入471萬餘元,有助公所殯葬設施業務之永續經營。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以公共造產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2%,交由縣主管機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支應地方殯葬設施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之修護、管理等費用。經雲林縣審計室調查發現,雲林縣虎尾鎮及口湖鄉公所,分別於民國(下同)92年及95年以公共造產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惟未依規定逐年提撥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繳交雲林縣殯葬設施基金專戶存管,累計金額350萬餘元及135萬餘元,經函請各該公所研謀改進。
雲林縣審計室追蹤後續改善結果,截至103年4月止,虎尾鎮公所業已補繳92至102年度應提撥經費計350萬餘元;口湖鄉公所已補繳95至101年度應提撥經費計120萬餘元(102年度15萬餘元將於104年度編列預算支應),強化公所因應殯葬設施發生重大事故或營運不善時之突發與臨時性支出,確保民眾權益。
發布單位:
雲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民政
施政主題細項:
雲林縣部分鄉鎮公所未依殯葬管理條例撥交經費予縣管殯葬設施基金,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挹注基金收入471萬餘元,強化殯葬設施業務之永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