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辦理「油氣(LPG)雙燃料車推廣計畫」,歷經多年推廣,油氣(LPG)雙燃料車無法達成市場經濟規模,推廣成效未如預期,並影響已設加氣站之永續經營等缺失情事,經函請行政院督促檢討改善後,已由環保署會同經濟部等有關機關,召開研商會議,延長執行氣價補助至103年底,並積極研議擴展液化石油氣之用途,另經濟部已擬定修正「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輔導加氣站業者與其他產業異業結盟,促進加氣站多角化經營等短、中、長期輔導措施。
環保署為減少汽車廢氣污染,於97年報經行政院核定「油氣(LPG)雙燃料車推廣計畫」,透過補助新購或改裝油氣(LPG)雙燃料車及氣價方式,於97至101年間持續推廣民眾使用油氣(LPG)雙燃料車,期透過跨部會共同推動計畫,於5年內推廣油氣(LPG)雙燃料車總數達15萬輛,加氣站達150座。截至101年底,上開計畫補助經費共15億餘元(含環保署氣價及改裝車輛補助12億餘元,經濟部能源局加氣站補助3億餘元),計補助油氣(LPG)雙燃料車2萬餘輛,設置加氣站60座(不含已陸續停業或歇業之5座加氣站)。
本案經審計部派員調查結果,核有:(一)油氣(LPG)雙燃料車歷經多年推廣,因相關策略或有延遲實施,或有未落實推動,或僅側重氣價補助,未強化宣導,致油氣(LPG)雙燃料車無法達成市場經濟規模,推廣成效未如預期;(二)加氣站設置據點密度不足,且分布不均,影響推廣成效及已設加氣站之永續經營;(三)行政院所屬機關未依該院指示率先採用油氣(LPG)雙燃料車;(四)計畫推動結果與預期目標落差甚大,惟環保署未適時檢討修正,積極研議因應善策,致未能發揮應有效益等效能過低情事,經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於102年10月24日函請行政院查明妥處。
案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行政院召開部會協商會議通盤檢討「油氣(LPG)雙燃料車推廣計畫」後,環保署決定計畫屆期不續辦,為減緩對改裝油氣(LPG)雙燃料車車主之衝擊,除延長執行氣價補助至103年底,另考量加氣站營運情形,業積極研議擴展液化石油氣之用途,如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垃圾車改裝為油氣(LPG)雙燃料車之示範計畫,期可增加各加氣站之銷售量,另經濟部已擬定修正「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輔導加氣站業者與其他產業異業結盟,促進加氣站多角化經營等短、中、長期輔導措施。
發布單位:
第一廳
被審核機關:
環境保護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