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未依規定成立動物防疫機關,經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於民國103年7月1日成立「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專責辦理動物保護防疫工作

動物防疫機關
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以下簡稱基隆市審計室)查核基隆市政府辦理動物防疫業務執行情形,發現該府未依規定成立動物防疫機關,經函請檢討改善,該府業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1日起成立「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並配置員額及辦理追加預算,專責辦理動物保護防疫工作。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動物防疫機關。」惟基隆市政府尚未設立動物防疫機關,相關業務係由該府產業發展處農林行政科兼辦,不利動物保護及防疫業務之執行,加上近年來部分動物傳染病如H5N1流感、狂犬病等已成為人畜共通的傳染病,且兩岸往來頻繁,基隆港亦將配合中央政策發展為自由經濟貿易區,由此入境之動物及畜產品等將逐年增加,肇致動物疫情風險隨之提高,經基隆市審計室函請該府檢討改進。
基隆市審計室經追蹤基隆市政府改善結果,該府已於103年1月23日開會決議成立「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專責辦理動物保護、動物防疫、畜產管理與獸醫行政管理等業務(配置員額5員,及辦理追加預算821萬餘元作為防疫經費,並經基隆市議會審議通過),相關組織規程及編制表經考試院103年4月16日考授銓法五字第1033836464號函同意備查,並於103年7月1日起正式掛牌運作。
發布單位: 基隆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動植物防疫檢疫
施政主題細項: 基隆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