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下稱嘉義縣審計室)調查發現,嘉義縣政府辦理「嘉義縣擴大縣治污水處理廠新建工程暨操作營運」案,未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逕將非屬評選項目決議辦理變更設計,經依審計法規定,陳報監察院核辦,業由監察院糾正嘉義縣政府。
嘉義縣政府為處理擴大縣治所在地第1期發展區所產生之污水,編列特別預算興建嘉義縣擴大縣治污水處理廠1座,該工程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18日開工,97年6月18日驗收合格,結算金額4億2,200萬餘元。惟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府辦理污水處理廠新建工程暨操作營運採購案過程,核有採購評選委員會逾越法定權限,將非屬評選項目之廠商建議方案,逕決議於簽約後辦理變更設計,肇致工期展延及增加工程經費等情事,經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於101年12月3日通知嘉義縣縣長查明妥適處理。
案經嘉義縣審計室2次函請嘉義縣政府檢討相關疏失責任及研提具體改善措施,該府函復處理結果,均未針對缺失事實及決策過程覈實負責處理及答復,經審計機關於102年6月5日陳報監察院核辦,嗣監察院立案調查發現,確有嚴重損及政府權益情事,於103年5月13日糾正嘉義縣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2916期)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公共工程
施政主題細項:
嘉義縣政府(水利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