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辦理高雄市現代化綜合體育館民間參與開發案,與廠商議約後,於簽訂契約內容將將違約金金額降低及增列融資利息補助,違反原招標公告等缺失,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以下簡稱高雄市審計處)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提案糾正(詳監察院公報第2911期)。
高雄市政府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辦理高雄市現代化綜合體育館民間參與開發案,與廠商於民國(下同)93年1月簽訂開發經營契約,總計畫經費79億元,由政府投資15億元,並將本案地上權設定於廠商,存續期間為50年。
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本案議約後,實際簽訂之契約內容將施工逾期應支付之違約金,由每日50萬元降低為10萬元,並刪除營運期間違約應支付違約金每日20萬元之條文,及增列廠商可申請融資利息補貼等規定,違反原招標公告內容;廠商未報經市府同意,將部分場地出租予關係人經營,有違促參法規定;未督促廠商依契約規定,將還款異常應告知市府之約定納入融資契約內,致市府難以掌控廠商繳款情形;廠商辦理地上權設定與建築物及其相關設施所有權登記時,未依規定註記「地上權消滅時,建物所有權移轉予政府」,有損政府權益;廠商獲土地租金優惠後,續申請土地租金補助,有違促參相關法令規定等缺失。經依審計法第17條規定,陳報監察院核辦,案經監察院於103年4月2日糾正高雄市政府。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體育
施政主題細項:
高雄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