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以下簡稱嘉義市審計室)查核發現,嘉義市政府辦理湖子內區段徵收公共工程第三標,發包預算書將拆除鋼材之殘餘價值,列為拆除費用之減項,逕行坐抵,又部分拆除材料未編列殘餘價值,經函請檢討改善後,增列拆除材料殘值收入2,286萬餘元。
民國(下同)102年8月間平面媒體披露,嘉義市湖子內區段徵收公共工程第三標尚未發包,但部分先行拆除之廠房鐵架不翼而飛,協請警方追查。該工程時值採購招標文件公開閱覽階段,經嘉義市審計室查核工程拆除材料管理及殘餘價值編列情形,發現嘉義市政府將鋼骨建築物之拆除鋼材殘餘價值列為拆除費用之減項,逕行坐抵,與前行政院主計處(現為行政院主計總處)100年8月9日函示,關於工程拆除有價廢料之變賣收入,應依預算法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之規定不合;又未編列鋼筋混凝土構造物之拆除鋼筋殘餘價值,經函請該府檢討改善。
嘉義市審計室經追蹤嘉義市政府改善結果,該府已連同公開閱覽期間廠商所提招標文件疑義,一併修正發包預算書,增列廠商應繳回鋼骨建築物之拆除鋼材殘值收入502萬餘元,及鋼筋混凝土構造物之拆除鋼筋殘值收入1,784萬餘元,合計2,286萬餘元,且工程業於103年1月完成發包。
發布單位:
嘉義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公共工程
施政主題細項:
嘉義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