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政府經管之公有房地部分有長期遭占用情事,經審計機關促請積極清理,已收回價值244億餘元之房地,並收取使用補償金8億餘元,以維公產權益

公有房地
審計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前調查發現,各市縣政府經管之公有房地長期遭占用情形普遍,亦未積極列管追收使用補償金,經各該管地方審計處室促請積極檢討妥處後,各市縣政府民國(下同)100至102年度已收回土地4,747筆及房屋194棟,價值244億餘元,並收取使用補償金8億餘元。
各市縣政府經管公務用、公共用及非公用房地管理情形,部分市縣政府未能積極排除占用或遏止新占用,清理成效欠佳,經審計部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於100年2月14日報告監察院,案經監察院調查竣事,於100年11月16日提出調查意見,函請審計機關追蹤各市縣政府「列管占用未結案件」及「追收使用補償金」之處理績效。
本案經審計部各地方審計處室自100年度起陸續追蹤各市縣政府清理被占用公有房地情形,經統計,100至102年度共收回土地4,747筆,面積446萬餘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43億4,383萬餘元,房屋194棟,面積1萬餘平方公尺,帳列價值1億1,641萬餘元,並追收使用補償金8億664萬餘元(詳附表),以維公產權益。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宜蘭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