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促請公路總局檢討離島地區車輛減徵汽燃費作業流程,增加國庫收入155萬餘元,有效維持稅費稽徵公平

離島地區車輛減徵汽燃費
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車輛實際於臺灣本島使用卻設籍離島地區減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以下簡稱汽燃費),公路總局所屬監理機關未依規定改以全額徵收,經函請查明妥處後,已陸續開單補徵近5年汽燃費收入155萬餘元(1,034件),並修改離島地區車輛減徵汽燃費相關作業流程,有效維持稅費稽徵公平。
政府為照顧離島地區居民,對車主設籍離島地區之車輛,以70%計徵汽燃費,且免徵使用牌照稅,但限於離島地區使用,如有於臺灣本島使用、檢驗、異動或換照等情事者,改以全額徵收。但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設籍離島地區減徵汽燃費之車輛有行駛國道ETC車道,及於臺灣本島辦理檢驗、異動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情事,惟公路總局所屬監理機關未依規定恢復全額徵收汽燃費,爰函請該局查明妥處,並健全相關作業流程。
公路總局除開單補徵汽燃費,同時並通報相關稅捐機關查明補徵使用牌照稅;另修改離島地區車輛減徵汽燃費相關作業流程,自民國102年7月1日起,離島地區民眾購買車輛,需至離島監理機關辦理實車查驗後,始可辦理減徵;離島車輛須辦理拋棄減徵後,始可於臺灣本島定期檢驗,實施後減徵車輛已相對減少,有效維持稅費稽徵公平。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交通運輸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部公路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