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經營管理低收入戶平價住宅,租賃權利遭私自轉讓及違法占用,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占住戶已搬遷返還,並繳交使用補償金

平價住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低收入戶平價住宅出租管理作業未臻周延,致租賃權利遭轉讓及違法占用,經促請檢討改善後,該局已排除占用並收回使用補償金813萬餘元。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經管民國(下同)57年興建完成之博愛低收入戶平價住宅(下稱博愛大樓),為4棟四層之建築,計有128戶,其中65戶配售予「第二、三類低收入戶」,其餘63戶依興建政策配租予「第一類低收入戶」,該局持有出租63戶之土地持分及建物所有權(面積分別為1,263.93平方公尺、2,214.58平方公尺)。經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未落實執行相關財產管理機制,致公有房舍租賃權利遭私自轉讓及違法占用,且未追收使用補償金,影響政府權益。
經高雄市審計處持續督促該局改善結果,該局已委託律師對博愛大樓拒不搬遷占住戶提起返還房屋之民事訴訟,以確保政府權益。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確定,52戶占住戶應將房屋遷讓返還,其中51戶並應繳還5年使用補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截至102年12月底止,各占住戶已搬遷點交返還,並繳交使用補償金計813萬餘元。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社會福利
施政主題細項: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