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應專心職務、努力從公。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另工友管理要點、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非編制人員管理要點亦分別規範工友、該府非編制人員於上班時間不得兼職。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轄管機關單位部分教師、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清潔隊員及非編制人員等,具有公司(商號)負責人身分,經函請該府人事處檢討,並研擬具體改善措施。該處經參考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歷年來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類似案件之議決結果,依其是否實際參與經營行為等,訂定懲處原則,由各服務機關依違失情節核予處分。
案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新北市政府各機關查處結果,已分別核予1人記過1次、1人申誡2次、3人申誡1次、38人書面告誡等處分,且均已督促解除負責人身分,該府並透過員工教育訓練、會議、LED電子看板、電子郵件及製作宣導標語登載於該府行政大樓指紋機等方式,以加強宣導公務員禁止經營商(事)業事宜。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行政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