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多數溫泉業者未取得水權,不利徵收溫泉取用費,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宜蘭縣政府已輔導業者取得水權,並制定徵收基準,落實使用者付費精神

徵收溫泉取用費
依「溫泉法」相關法令規定,溫泉為國家天然資源,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主管機關應自民國(下同)95年1月1日起向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徵收溫泉取用費。宜蘭縣內有17處溫泉及1處冷泉,經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102年4月調查發現,宜蘭縣內溫泉區範圍劃定公告遲緩,宜蘭縣政府核發水權溫(冷)泉業者僅10餘家,多數溫泉業者未取得水權,且溫泉取用量計算基準迄未公布,部分業者對於該府核定徵收溫泉使用量多有爭執等情事。經函請宜蘭縣政府積極輔導業者取得水權,以利徵收作業之推動。
嗣經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追蹤其改善辦理情形,宜蘭縣政府102年度已輔導101家業者取得水權,計徵收溫泉取用費579萬餘元,較歷年平均實收數268萬餘元,增加1.16倍。另該府於102年12月12日發布「宜蘭縣溫泉取用量計費徵收基準」,作為徵收溫泉取用費計算基準,落實使用者付費精神。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休閒觀光
施政主題細項: 宜蘭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