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民國(下同)91年12月13日公布實施「地方稅法通則」,地方可依其特性,研議開徵地方稅,充裕財源。宜蘭縣政府自有財源不足,建設經費長期須仰賴上級補助,經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於99年6月11日函請宜蘭縣政府考量地區產業與特性,研提開徵地方稅之可行性,以開闢財源,充裕建設經費。案經該府檢討結果,為衡平經濟與自然景觀永續發展,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及資源合理配置,研訂「宜蘭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及「宜蘭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並於100年11月29日公布實施,自101年針對縣內大理石(原料石)、白雲石、瓷土等礦石開採,及縣內營建工程產生餘土與收容縣外土石方等徵收地方特別稅。
嗣經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賡續追蹤其執行情形,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針對礦石開採及營建剩餘土石方徵收地方特別稅,101年及102年分別徵收2,846萬餘元、4,121萬餘元,合計6,968萬餘元(詳下表),增加財政收入,充裕地方建設經費。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宜蘭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