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局)為消除沙鹿舊站前、後站區分,自民國(下同)92年辦理沙鹿站跨站式站房新建工程,編列預算1.3億元,納入「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暨區域鐵路先期建設計畫」辦理,該站改建期程2年,原預計於93年底竣工啟用,截至100年底止仍在興建中,已較預計時程延宕7年餘,進度嚴重落後。
經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派員調查發現,臺鐵局未積極有效督促設計建築師依約完成設計圖說及預算書,致延誤設計時程;未釐清建築工程進度落後責任歸屬,即逕予終止契約,經調解後,始認定落後幅度未達終止契約標準而辦理復工,肇致停工期間長達近8 個月,影響工程執行進度;對監造建築師未依契約規定派員監造,未採取積極有效因應措施,嚴重影響機電工程執行進度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經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於101年9月27日通知交通部查明妥適處理,並陳報監察院。案經監察院調查後,於103月2月11日糾正臺鐵局。(詳監察院公報第2904期)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公共工程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