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臺南縣政府(於民國99年12月25日與前臺南市政府合併改制為臺南市政府)為處理「臺南市柳營科技工業區」污水,規劃第1、2期開發區分別興建處理產能8,100CMD(立方公尺/日)之污水處理廠各1座。其中第1期污水處理廠,耗資4億6,194萬餘元,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6日完工,同年12月6日正式運轉。經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調查發現:該府未依地域特性及事業廢水狀況作必要之調查,即決定污水處理廠興建規模,致嚴重高估產能需求,而使用效能低落;未督促污水處理廠之代操作廠商(下稱代操作廠商)確實辦理放流水質檢測,管控欠嚴謹,致放流水因污染物超標而受罰;污水水質異常未即時通知工業區進駐工廠(下稱工廠)查明妥處,任由工廠繼續排放,影響污水處理系統功能。經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於101年9月10日通知臺南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
案經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追蹤後續改善情形,臺南市政府已將第2期開發區之污水改由第1期污水廠處理,有效提升該廠使用效能,並取消第2期污水廠擴建工程計畫(規劃之經費2億2,847萬餘元),減少鉅額投資;另為加強水質檢驗,已設置ISO 17025認證之檢驗室,強化水質檢測之公信力;督促代操作廠商確依園區下水道使用管理要點規定辦理,並加強稽查放流口水質採樣化驗及巡視廠區,以杜絕工廠偷排,改善迄今已無因水質異常致遭裁罰情事。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產業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