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土地銀行)為原南港分行建物屋齡已久,且抗震強度不足,辦理南港分行行舍興建計畫,興建地下3層、地上12層之鋼骨構造建物。經以土建、水電、空調等3項工程辦理發包,總決標金額3億2,728萬餘元,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進駐啟用。其執行情形,經審計部調查發現:計畫擬定及先期規劃作業未盡周延,且未積極辦理及有效管控委託設計、工程施工、建築執照請領等作業,以及為擴大使用範疇辦理用途變更,肇致計畫期程延宕,新建大樓半數樓層截至審計部調查時(100年1月)已閒置逾2年1個月,估計每年減少租金收入1,388萬餘元,並因南港分行另行租屋營業須展延租期等,增費租金支出738萬餘元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經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於100年5月14日通知財政部督促臺灣土地銀行檢討改進。
經審計部追蹤後續改善結果,臺灣土地銀行已檢討計畫擬定及先期規劃作業,並利用該行網站、委託仲介、於營業廳張貼公告等方式,積極辦理招租作業,截至102年12月底止,該新建大樓原6樓至11樓閒置空間均已出租,每年增加租金收入1,493萬餘元。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公共工程
施政主題細項: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